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中泰联合认证(ZTC)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新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相关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条件(5.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组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注: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注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重新申请认证。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
(5)原 Q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 Q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二、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三、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 Q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QMS 及 5.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组织需如实提供材料、配合监管检查、及时通报体系及相关重要条件的变更情况,并承担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认证活动终止、证书失效的风险。
四、认证审核安排(5.4、5.6-5.9、5.12)
(1)初次审核: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 监督审核间隔: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以人日计算,1 人日为 8 小时,如贵组织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4)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则不予再认证。
(5)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或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五、审核实施要求(5.5、5.10)
(1)现场审核计划确认: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认现场审核安排在贵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
(2)首末次会议参会要求: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Q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
(3)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Q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Q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通过审核组验证,否则将不予通过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
六、审核终止情况(5.5.5)
(1)贵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贵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缺席首、末次会议;
(3)贵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七、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6.1.2/6.1.3)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 Q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QMS 认证标志。
八、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新版《规则》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具体暂停、撤销、注销情形如下:
(一)证书暂停的情形:
(1)Q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Q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 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Q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
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二) 证书的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三) 证书的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九、关注变化、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变化,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以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有效保持。
随告知函附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及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8-62521000
同时我们将通过官网公告、微信公众号、网络宣讲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紧密合作!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附件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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