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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关于“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中泰联合认证 (ZTC)客户及相关方: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6年1月14 日正式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并对旧 版《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2 年第8号公告)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 2014年第21 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 新版规则正式实施。

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新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 续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与贵司密切相关的变化及管件条款 通告如下:

、认证申请必备条件(5. 1.2)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 已按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且运行满三个月 (EnMS 需满足六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原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满足一年(适用时)

  5.原相应的管理体系原发证机构被认监委撤销资质已满 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 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 发环境事件(EMS 适用);

  9.当前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拟认证的OHSMS 范围 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MS 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 和持续的违法行为(OHSMS 适用);

  10.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 )

、申请认证时需提供的资料(5.1.3;5.6.2.4)

    贵组织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完整地填写《管理 体系认证申请书》,并确保所提交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真实、 有效且齐全。若在第一阶段审核过程中,发现贵组织提交的 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形,依据相关规定,认 证活动将被终止。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5.3)

  1.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 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委托人 的上级单位(如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 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2.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 料和信息,通过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 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 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 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

险。

、审核安排要求(5.4,5.6-5.12)

  1.审核现场应按审核方案策划要求覆盖相应产品/服 务、班次、多场所现场;

  2.贵组织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审核现场处于生 产/服务正常运行状态。 

  3.审核时间按人日计算,1人日为8小时,如果认证 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 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4. 初次审核包括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 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监督审核: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

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 24个月内进行;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除再认证的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

  6.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现场审核必须在原认证证书到

期前完成,如有严重不符合,纠正和纠正措施的验证也应在 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否则将不能授予再认证注册资格。 只能通过重新进行初次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 

   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原证 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 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

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认证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 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 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7.特殊审核:为调查投诉、突发环境事件(EMS适用)、安全事故(OHSMS 适用)、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网络安全事件(ISMS 适用),自通报起30日内,认证机构将实施提前较短时 间通知的审核。

、审核过程的配合及实施(5.5,5.10)

1. 首末次会议:贵组织最高管理者、管理体系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审核计划时间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 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 参会,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包含缺席理由)。

OHSMS审核首末次会议参会人员还应包含负OHSM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 OHSMS

2.面对面访谈:贵组织最高管理者应现场接受审核组 面对面访谈,对组织制定的方针、目标,以及亲自参与并推 动管理体系实施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认证机构将保留图片 或音像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通过认证。

OHSMS审核时,贵组织 OHSMS特定职责人员应接受审 核组面谈,包括负有OHSM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负责OHSMS 的员工代表、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管理人员、员工, 适用时还包括在贵组织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

3.导致审核终止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况将导致审核的 终止:(1)贵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2) 贵组织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 会议;(3)贵组织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4)0HSMS 审核前一年内贵组织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 OHSMS审核 实施中贵组织发生人员死亡事故(OHSMS适用);(5)其他导致审 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 不符合项及其验证:贵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 求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通过审核组长验证,如未完成,认证 机构不作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5.在审核中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环境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 或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属EMS 行存在缺陷,认证机构将开具不符合(EMS 适用)。

在审核中发现贵组织存在任何不满足适用的OHSMS 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适用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出具 的有关认证委托人消防合格的任意一项证明文件,如:消防验 收意见、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检查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风险分类管理日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应能提供 检测日期距审核日期一年(严重)或三年(一般)内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报告),属于OHSMS 运行存在缺陷,认证机构将开 具不符合(OHSMS适用)。

六、获证后的保持及认证证书编号规则(6.1,7.2-7.4,10.5, 附录C)

  1.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贵组织应在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管理体系,关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导致认证证书暂停(如未按期实施监督审核、不满足法规要 求、资质许可文件过期失效等,详见规则7.2)、撤销(如暂停 期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详见规则7.3)的具体情形。 认证机构将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 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2.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贵组织应在广告、宣传 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在 产品上仅标注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应管理 体系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 相应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获证组织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 标志或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相应管理体系通过 认证。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 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

  3.信息及时通报:贵组织应按认证合同要求及时通报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重大变化;相关资质变更或失效 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突发环境事件(EMS 用);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OHSMS 适用);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ISMS 适用).

  4.认证记录的保持:贵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 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 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 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留存的认证记录应为纸质原件或 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5.认证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代码、发证年份号、相应管 理体系简写、顺序号、认证周期、认可机构代码和子证书号 构成。

  6. 认证机构结合年度监督或再认证审核,按照新版规则 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实施换版审核,经审核符合新版规则 要求的,换发新版认证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 保持一致。

七、关注变化、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明确、 更细化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变化, 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 以确保贵组织认证证书的有效保持。

随告知函附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信 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 则》全文及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8-62521000

同时我们将通过官网公告、微信公众号、网络宣讲等方 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 共同提升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紧密合作! 附件:相关认证规则及释义

附件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4: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1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中泰联合认证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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